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挖矿”托管服务损失风险由提供商自行承担,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据金融报道,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户公布了“采矿”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指出通过购买专用“采矿机”计算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签署的相关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条的精神,也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无效。提供“矿机”采购、租赁场地等托管服务的损失风险由提供者自行承担。“采矿”行为是一种风险投资活动。“采矿”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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