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国资本市场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持牌金融投资业务经营者不适用赌博罪,但对于虚拟资产而言,由于其不属于金融产品,因此不能适用该例外情况。金裕成教授认为,鉴于韩国最高法院早前就虚拟期货投资网站运营者开设赌博场所罪和教唆开设赌博场所罪做出认定,现在需要对远期交易是否应被视为赌博犯罪进行特殊处理。他强调有必要制定与虚拟资产交易相关的赌博标准。
韩国延世大学教授:有必要制定与虚拟资产交易相关的赌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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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韩国资本市场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持牌金融投资业务经营者不适用赌博罪,但对于虚拟资产而言,由于其不属于金融产品,因此不能适用该例外情况。金裕成教授认为,鉴于韩国最高法院早前就虚拟期货投资网站运营者开设赌博场所罪和教唆开设赌博场所罪做出认定,现在需要对远期交易是否应被视为赌博犯罪进行特殊处理。他强调有必要制定与虚拟资产交易相关的赌博标准。